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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全力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原题:内蒙古全力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高辅

截至2013 年底,内蒙古自治区常住人口为2481.71 万人,60岁以上老年人437.3 万人,占人口总数的17.6%。近年来,内蒙古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老年消费市场初步形成,老龄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但总体上看,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不足、市场发育不完善、养老服务的扶持政策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还十分突出。为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破解养老难题,拓展养老消费需求等方面做出全面规定。

总体规划工作重点

内蒙古人口老龄化发展十分迅速,态势十分严峻,进一步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呼声。

根据《意见》的要求,到2020年,全区将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全区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新增10 万张,达到每千名老人40张左右。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40 万个以上就业岗位。鼓励扶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全区96% 的老年人依托社区服务实现居家养老,4%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养老。

根据这个布局,内蒙古要求通过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和兜底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养老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农村牧区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发展,在保障五保对象优先入住的基础上,向贫困和社会老年人开放。城市社区建成方便实用、规模适度、可持续运作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在农村牧区建设互助养老幸福院。鼓励扶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

 

扶持性政策促进养老社会化

《意见》既对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作了规定,也对自治区的扶持政策作了规定。明确要“ 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要“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 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行政许可和登记机关要核定其经营和活动范围,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并在投融资政策、土地供应政策、税费优惠政策,补贴支持政策等方面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给予种种优惠,对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释放了利好消息。

如,在投融资方面,要求自治区和盟(市)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提高到50%以上,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在土地供应方面,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在税收优惠方面,要求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有关收费等。

集中力量打造养老产业集群养老服务业涉及长期照料、医疗康复、居家支持、精神慰藉乃至饮食服装、营养保健、休闲旅游、文化传媒、金融地产等方方面面,蕴含着巨大的老年消费市场。为此,《意见》从拓展养老服务内容、开发老年产品用品、培育养老产业集群三个方面进行了部署,对引导各地产业结构调整、拉动内需、扩大消费都具有指导意义。

《意见》提出要大力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开发老年生活设施和金融理财产品。加强规划引导,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

此外,《意见》还明确提出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各地要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支持在养老机构内设置或合作设立医疗服务站点,对符合条件的要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范围,鼓励医疗单位为养老机构开展老年医疗卫生和老年病护理服务。并对进入的方式方法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利于实现医养融合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特别是老年人的生活品质。

 

大力发展农村养老服务

在城乡差距日益严重的今天,把农村养老服务放到养老服务业全局中进行谋划布局,使农村养老服务走出一条既与城乡养老服务紧密相连又有所区别的路子,这是《意见》关注的重点,也是《意见》呈现的一大亮点。

《意见》明确,积极推广乌兰察布市化德县农村互助幸福院的经验,在贫困老年人口较多的农村(牧区)社区(嘎查、村)建设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社会参与、政府支持的互助养老幸福院,为贫困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到2020 年基本覆盖全区80%以上的农村牧区贫困老年人群。

此外,《意见》在养老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强化行业监管、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等方面也有许多创新。如对各类养老机构中已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护理工作两年以上的养老护理员,每人每月分别给予300 元、500 元和900 元的特殊岗位津贴。按照政府、机构和护理员本人6∶3∶1 的比例给予意外伤害投保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文章来源:http://trade.swchina.org/trends/2014/0702/1546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