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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联合规范宗教界收留弃婴 不得强制信教
民政部、国家宗教事务局日前联合发布通知,对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予以规范。通知强调,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宗教界申请设立收留孤儿、弃婴的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
通知明确,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是指依法登记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经认定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及上述三类主体兴办的收留孤儿、弃婴机构(以下简称"宗教界兴办机构")从事的收留孤儿、弃婴活动。除上述三类主体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宗教为名从事收留孤儿、弃婴活动。
通知指出,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界兴办机构要有相对稳定的人力、财力资源,要有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的制度,具备儿童健康成长必需的抚育、教育等条件,并应申请与民政部门合办,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办协议,加强日常管理,强化抚育责任,依法依规开展活动。不同意与民政部门合办的,以及基本具备上述条件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要主动向民政部门提出代养申请。民政部门要与其签订代养协议,明确责任,加强业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通知还指出,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界兴办机构,民政、宗教事务部门要提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指导和帮助其改善基础设施和收留条件。对于经整改仍不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或虽具备上述条件但既不同意合办又不签订代养协议的,民政、宗教事务部门要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收留活动。能够查找到监护人的,将孤儿、弃婴交付监护人;查找不到监护人的,送交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通知要求,民政、宗教事务部门要积极协调公安、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为宗教界收留的孤儿、弃婴查找监护人,办理户籍登记;协调卫生计生部门适度减免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的治病费用,减轻其经济负担;协调教育部门帮助宗教界收留的孤儿、弃婴入学就读,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减免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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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段冬蕾
文章来源:http://news.swchina.org/industrynews/2014/0506/1374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