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页面

首页 > 实务探索实务手册 岗位社工面临的伦理困境与自我保护

岗位社工面临的伦理困境与自我保护

 

岗位社工面临的伦理困境与自我保护

——基于寄养儿童回迁案例的讨论

  要:近年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作为社会管理的创新发展迅速,其中,购买岗位是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模式之一,岗位社工在工作中面对的系统更多,关系更复杂,因此遇到伦理困境的几率更大。笔者认为,社会工作伦理准则对社工来说既是约束,也是保护,社工应学会在具体的案例中运用社会工作的伦理准则自我保护。本文,笔者将结合自身在寄养儿童回迁工作中遇到的伦理困境,讨论社工如何在社会工作伦理准则指导下进行自我保护。

关键词:岗位社工  社会工作伦理准则  伦理困境  自我保护  

一、概念界定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指的是政府运用财政经费,通过公开招标或定向购买,选择合适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购买岗位或项目的形式,由专业的社会工作者为有需要的个人、机构或社区提供社会服务,政府对其评估并支付相关的服务费用(李太斌,2008)。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一般分为购买岗位和购买项目两种模式。

岗位社工:即在政府购买岗位模式下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社会工作者。社工机构是派出单位,政府是使用单位,与岗位社工相对应的是项目社工。

当事人:传统上,当事人指的是同工作者有工作关系、付费给他的人。抑或,当事人是专业人员采取干预措施,要改变或修正其行为的个人(或其系统)。

二、岗位社工需面对的系统

1、服务对象。儿童福利院的各年龄段、各种智力身体状况的孤残儿童、有需要的使用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中包括给儿童提供直接服务的护理人员、康复人员、教育人员、模拟家庭的父母,以及提供间接服务的行政人员等)都是社会工作者的服务对象。因为岗位社工的工作时间都在使用单位,工作内容全部与使用单位相关,在专业服务之外,承担不同程度的行政性工作在政府买岗模式中是十分普遍的现象。因此,岗位社工的服务对象是随时会发生变化而且变换于专业服务和行政服务之间。

 

2、“两个婆婆”。使用单位,负责社工的日常工作安排和督导。社工日常的工作需要完全服从使用单位的安排,尤其是在派出机构与使用单位合作初期,或是社工进入使用单位初期,与使用单位建立良好的关系是工作的重点,良好的关系对日后工作的顺利开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派出机构,负责对社工专业服务的督导工作,安排督导老师、岗位服务人员为派出社工提供专业、组织支持。

使用单位俗称社工的“婆家”,派出机构俗称社工的“娘家”,然而,当派出机构对社工的支持不够,管理不善时,会变成另外一个“婆家”,使社工面临更大的压力甚至处于两难的境地。

3、工作搭档。社工同事,通常称为“同工”,同工之间需相互配合,以期更好地完成任务的工作伙伴,良好的同工关系能够提高社工小组的工作能力。使用单位同事很多情况下都是社工的工作伙伴,作为“外来人员”,岗位社工在使用单位并不能掌握足够的资源,开展服务时或者帮助服务对象处理问题时社工需要调动现有的资源,因此,与使用单位同事的关系对工作的开展是十分重要。有时,使用单位同事会有危机感,认为社工的介入会影响到自己的地位,或者会因对社工的不认同而施加阻碍。

4、社工本人。社会工作自引进发展以来,社工的薪酬待遇、社会地位、认同度、归属感等问题一直都是被关注的课题,社会工作者对使用单位、岗位的期待、对服务对象的期待、对本机构的期待等等都有可能与社工身处的现实产生矛盾、冲突。社工自身是社工需要面对的不可忽略的系统。

在现实的政府买岗模式下的社工服务过程中,社工面临着如此复杂的系统,同时各系统之间还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这往往会给社工造成困难,使社工遭遇社会工作伦理的难题。当事人与社会工作者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首属关系,而是一种有限的关系,它会随着问题的解决而终止(Ralph,Frank,Donna,2005)。岗位社工的服务对象一直存在但并不固定,因此,岗位社工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是随时会变动的有限关系。社工不能简单的界定某个系统是当事人,且只对当事人负责。尤其是身为组织雇员的社会工作者,如社会服务机构、政府部门或是社会服务设施中的社会工作者。笔者曾作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岗位社工从事过4年的社会工作服务,谁是当事人?社工的服务应对谁负责?当各方利益产生冲突的时候,应先对谁负责?此类的困惑一直存在于现实的服务中。

 

三、案例导入

2007年,民政部发布《关于开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开始了社会工作介入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试点。2008年10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为社会工作人才介入儿童福利服务领域提供了政策依据。2009年,J市民政局开始政府购买社工岗位的尝试,J市社会福利院的社工就是政府买岗进入使用单位的第一批。笔者2009年7月作为岗位社工入驻J市社会福利院,开始在行政工作中接触家庭寄养工作。2010年,J市儿童福利院开始从社会福利院分离,笔者跟随岗位成为儿童福利院的岗位社工。2012年2月,儿童福利院成立家庭寄养工作站,笔者任站长,与其他三名社工负责工作站的各项工作。每周都有两名社工住在基地,为寄养家长和寄养儿童提供及时的服务和支持。2012年,根据《SD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重度残疾儿童不得安排家庭寄养,寄养家庭应选择在方便残疾孤儿接受福利机构康复服务的地方”的精神,鉴于J市儿童福利院儿童床位充足、工作队伍专业、功能设施完善的现状,经过评估论证,Z村已经不适合继续寄养孤残儿童。2012年3月,儿童福利院开始详细制定了回迁方案,并上报市民政局主管部门,由民政局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了会议,最终确定了方案。

寄养基地共有寄养儿童96名,在寄养家庭生活时间最长的已达8年,最短的也有几个月的时间,寄养儿童和家长之间已经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家里热闹了,眼界开阔了,收入增加了,工作稳定了,这些都是家庭寄养工作给寄养家庭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好处。感情越深,好处越多,回迁的困难也就越大,发生冲突的几率也越高。寄养儿童的回迁意味着寄养工作的终止、寄养基地的撤销,因此,回迁工作遇到了来自家长、村位、儿童等多方面的阻力。2012年5月,最后一批寄养儿童离开寄养基地,寄养基地完成了自己八年的历史使命,包括笔者在内的四名社工全程参与了寄养基地儿童的回迁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四、回迁工作中的各系统及伦理困境

1、服务对象。回迁工作中的服务对象主要有两个部分,一个是寄养儿童,另一个是寄养家长。在家庭寄养工作中,寄养儿童应是最大的受益人,家庭寄养模式相对于福利机构的集中供养模式更加有利于孤残儿童的成长,寄养儿童有属于自己的父母,还有兄弟姐妹等在福利机构中不可能拥有的社会关系,在家庭氛围中,他们能够享受到更多的关爱。寄养家长在长期的照顾中也把寄养儿童当成家庭中不可或缺的一员,孩子因生病或手术需回院照料时,家长总是不断的询问社工孩子的近况,询问孩子何时能回到家中。寄养家长与福利院建立了比较稳定的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承担对孤残寄养儿童的照料、教育、康复等工作,受到来自福利院的监督。寄养儿童与寄养家长已经建立了的深厚感情是回迁工作最大的阻力。经济因素是另一个阻力,每个家庭寄养两名儿童,包括康复、教育、护理、劳务补贴等在内,每个家庭月收入1700元左右,虽然不高,但是稳定,而且妇女不需外出打工,不耽误家务和简单的劳动。种种原因,使有些家长不能接受儿童回迁的事实,给回迁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在福利院的工作人员到村里接孩子的时候,有的家长大门紧锁,避而不见,有的情绪激动,甚至相向。社工在回迁工作中的主要任务是安排好回迁儿童的批次,做好家长和孩子的情绪安抚工作。福利院的工作要求和对家长及儿童情绪的照顾让社工陷入两难境地。

2、“两个婆婆”。儿童福利院将回迁的具体工作都安排给社工,一方面希望社工能发挥专业作用做好对寄养儿童和家长的情绪安抚,一方面却因社工的年龄和工作经验不给予充分的信任,常常使社工陷入被动。社工派出机构会定期给予专业督导,然而,督导对于实际的回迁工作中的关系、工作内容都不甚了解,在帮助维护社工利益方面十分无力,基本没有帮助作用。寄养儿童的回迁工作严格意义上来讲不属于专业服务工作,与派出单位对社工专业服务工作量要求不符合,过多的行政性工作会牵扯社工的精力,影响到对社工专业服务的评估。派出单位对社工专业服务的期待和使用单位对社工的实际安排不符合,让社工身份尴尬,既要完成使用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又要完成专业服务工作量,同时接受两中不同标准的评估。

3、工作搭档。因四名社工分两组轮流驻扎基地,因此每周都要进行工作交接,这给本来就复杂的工作加大了难度,在此期间,同工之间的配合和帮助就显得更为重要。在派出机构无力的状态下,社工团队内部力量的凝聚是工作成功的关键。使用单位的同事有着更为复杂的利益关系,在利益关系之间游走,联系有用的资源是社工需要掌握和不断提高的能力之一。

4、社工本人。按照福利院的要求,寄养儿童的回迁工作一直处在保密的状态,而寄养家长在之前就已经知道了消息,并不断的向社工求证。对于保密的问题,在社工本人来看,是没有必要的,即使社工做到了保密,其他人还是将回迁工作或多或少的透漏给寄养家长,使社工处在被动之中。从专业的服务来看,回迁工作十分复杂,应提前做好寄养儿童和家长的思想工作,这本应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突然的宣布回迁会让儿童和家长难以理解。大多时候,对专业的坚持并不能帮助社工在使用单位打开良好的工作局面。  

 

五、伦理准则指导下的自我保护

社会工作伦理是在西方宗教伦理的基础之上形成制定的,东西方文化的巨大差异决定了舶来的社会工作伦理准则必定不能完全符合中国的价值观,学者们一直在探讨属于中国的社会工作伦理价值观到底是什么样的,社会工作伦理应与中国传统道德伦理相契合(黄耀明,2012),有的将社会工作伦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起来(何历宇,2012)。多戈付等(2005)提出的“伦理原则筛查方法(EPS)”是社工应对伦理问题的指引,但是笔者更认同应对社会工作伦理困境不应有固定的模式(徐震,2000),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的案例进一步讨论。作为政府购买岗位模式下的社工,需要面对更加复杂的系统和关系,在日常的服务过程中,笔者深有感触。笔者认为,社工需要专业地处理与各系统的关系,在社会工作伦理视阈下注重自我保护。具体到本文的案例,岗位社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到对社会工作伦理的尊重和自我保护。

1、首要原则是保护生命。“生命权是所有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因为践踏了生命权,就不可能享有任何其他权利”(库塞,辛格,1985)。本案例中,分析继续寄养和回迁对与各系统的状态带来的变化来看,寄养儿童受到的影响将是最大的。寄养的儿童多还有不同程度的疾病,比较医疗设施、护理质量、教育水平、抢救速度等方面,新建的儿童福利院明显优于寄养基地。不管是谁的生命,都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有一位寄养妈妈身体较弱,曾经发生过因不能接受寄养儿童调换而病重的情况,为了照顾她的承受能力,社工将其作为重点的安抚对象,并出面协调,为其争取了更多的准备和适应的时间,最后这位妈妈亲自将孩子抱着送上了车。

2、对“情理法”的选择。在本案例中,社工选择了首先法-理-情的顺序,首先尊重有关家庭寄养的相关政策。其次,寄养家庭与福利院之间签有寄养协议,按照协议规定,福利院有权终止寄养关系。在法、理之外,虽然寄养儿童与家长之间已经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分离的场面十分的令人动容和难过,但是社工还是选择了理性的对待寄养儿童的回迁,同时也尽量的说服寄养家长理性对待。

3、社工对谁负责?在本案例中,谁是真正的当事人?社工应该优先考虑谁的需要?社工的工作应对谁负责?是处于强势的福利院,处于被动的寄养家长,没有选择权的寄养儿童,还是在基本无作用的派出机构?西方的社会工作伦理不允许社工与服务对象建立专业关系意外的任何关系,而在中国,人际信任强于制度信任,社工必须依赖于自己建立起来的人情关系(潘绥铭等,2012) ,岗位社工承担了更大的人情压力,不仅要保证服务质量,更要维系好人情关系。因此,笔者认为,作为儿童福利院的岗位社工,首先向福利院(使用单位)负责,既是顺利开展工作的基础,又是一种合情合理的自我保护。因为,社工与服务对象系统(寄养儿童和家长)的关系从根本上取决与社工与使用单位(儿童福利院)的关系,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社工都要接受福利院的工作安排。社工与使用单位关系的好坏决定着社工的工作空间,影响着社工的服务质量。本案例中,社工若与福利院的要求背道而驰,只顾考虑家长的情绪和不满,福利院完全有可能调整社工的工作内容,社工与家长和儿童的服务关系也就终止了。 作为自我保护的方法,社工可在达到使用单位要求之后,提供有针对性的,使服务对象和使用单位都受益的服务。寄养儿童回到院内之后,笔者与同工立刻针对寄养儿童的环境适应、关系融合、情绪安抚开展了专题小组,帮助寄养儿童很快的融入了新的环境和生活。随后,组织寄养家长到院里看望曾经寄养的孩子,家长看到了孩子们的进步,都说院里条件真好,他们感到放心了。

4、对派出机构的期待。本案例中寄养儿童的回迁工作对于社工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短短几个月的时间,社工还未与寄养家长和儿童建立期望稳定的关系,回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笔者认为,工作内容的不稳定、工作量的增加,与当前政府购买岗位不完善有很大的关系。对社工工作量的要求,工作内容、社工职责的界定都应该在岗位购买之时有明确的说明,使社工的工作、使用单位对社工的安排、派出机构对社工的评估都有据可循。社工在上岗之前需要明确派出机构的评估标准,上岗之后立刻明确使用单位对社工的期待,对现实情况的充分了解,是社工保护自己的必要条件。若派出机构与使用单位的要求向左,例如笔者的派出机构主要评估专业服务的工作量,而福利院常常期望社工能完成大量的行政工作,社工需要在两者之间权衡协调,找到结合点。

 

政府购买岗位模式下的社工基本上等同于企业社工,不同的是,社工的工作不仅会影响社工自身与使用单位的关系,也会影响到派出机构与使用单位的关系,进而影响到使用单位对派出机构其他社工的初始印象,岗位社工背负着更大的人情压力。一般情况下,社会工作伦理准则被认为是对社会工作者的约束,而在笔者看来,在复杂的工作关系中,社工不仅是要遵循社会工作伦理的要求,更要运用社会工作伦理准则来自我保护。

( 作者:兰州大学  哲学社会学院 2013级社会工作研究生  丁华芳)

参考文献:

拉尔夫.多戈夫.社会工作伦理——实务工作指南第七版[M].隋玉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

李太斌.政府购买服务推动社工机构发展[J].中国社会导刊,2008(4).

潘绥铭,侯荣庭,高培英.社会工作理论准则的本土化探讨[J].中州学刊,2012(1).

顾东辉.社会工作伦理:视角、困境与应对[J].中国社会导刊,2008(9).

黄耀明.对话与融合:社会工作专业伦理与中国传统文化[J].社会福利,2012(4).

皮湘林.社会工作伦理的理论视域[J].伦理学研究,2009(3).

罗肖泉.践行社会正义——社会工作价值与伦理研究[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何雪松.社会工作的四个传统哲学基础[J].南京师大学报,2007(3).

文军.社会工作:和谐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变革力量[J].西北师大学报,2008(1).

何历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国社会工作伦理之构建[J].浙江学刊,2012(4).

文章来源:http://practice.swchina.org/manual/2014/0425/1352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