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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加快培育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广德、宿松县民政局:
现将《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民政厅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
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组部、民政部等部委、组织《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和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通知》,加快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深入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民政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基础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培育发展民办社工机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民办社工机构”)是指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等服务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民间性、公益服务性和非营利性等特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挥作用的重要平台,是社会福利服务的重要载体,是社会建设与管理的重要力量。加强民办社工机构建设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现代社会为解决社会问题做出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也是社会工作、社会组织领域一个崭新的理论和实践课题。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发展,对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政府转变职能,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式,促进社会和谐、建设美好安徽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增强民政基层服务力量,提升民政管理和服务专业水平,促进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途径。当前,我省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关键阶段,社会问题不断涌现,社会矛盾更加凸显,社会管理与服务任务更加繁重,迫切需要大力发展民办社工机构,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式,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创新理念,加快解决民办社工机构发展总量不足、成长缓慢、服务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推动民办社工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快培育发展民办社工机构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适应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遵循培育发展和管理规范并重的原则,以满足社会服务需求为根本,以提高服务能力为重点,以建立健全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为保障,以培育民办社工机构为基础,积极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发展,为全面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供有力平台和强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民间运作方式,建立健全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发展的政策制度,逐步形成协调有力的政府培育扶持民办社工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推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为民办社工机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完善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发展的激励和保障措施,力争培育发展一批数量充足、结构优化、功能完善、自律规范、服务专业、作用明显的民办社工机构,实现民办社工机构发展数量与服务质量同步提高,有效承接和满足不断增长的社会工作服务需求。
三、申请登记民办社工机构的条件
申请设立民办社工机构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可适当降低登记门槛。
(一)民办社工机构发起人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至少有两人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
(二)民办社工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中应有三分之一以上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并在民政部门登记;
(三)民办社工机构应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场所和组织机构;
(四)符合上述条件的民办社工机构,应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到当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并在章程中明确其社会工作服务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方式;
(五)其他公益慈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增加“提供社工服务”业务范围的,需同时符合以上要求。
四、建立健全支持民办社工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强化业务指导和登记服务。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切实履行好对民办社工机构的登记、协调、服务、监管等职责,为申请登记的民办社工机构提供注册指导和全程服务。对于社会需要而又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登记难的民办社工机构,各级民政部门要区分情况帮助其联系或落实业务主管单位,为其顺利登记创造条件;对于综合性或优抚安置、减灾救灾、社会救助、社区服务、社会福利、社会养老、慈善公益等类型的民办社工机构,民政部门可直接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要进一步简化登记程序,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民办社工机构的积极性。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手续,并依法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决定。
(二)依托社会力量发展民办社工机构。鼓励社会工作专业学者、高校教师依托专业资源优势创办民办社工机构,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到民办社工机构就业服务。鼓励现有公益服务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按照专业社会工作要求进行整合,向民办社工机构转型。
(三)建立政府购买民办社工机构服务机制。逐步建立完善政府与民办社工机构的合作机制,制定出台政策措施,科学界定购买服务范围,严格规范购买程序,通过项目招标、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考核等方式,逐步建立政府向民办社工机构购买服务机制。争取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可利用福利彩票公益金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各地要重点在优抚安置、减灾救灾、社会救助、社区服务、婚姻家庭、社会福利、慈善公益等领域先行试点,重点支持直接为老年人、妇女、儿童、青少年、药物滥用人员、残疾人、失业人员、受灾群众、进城务工人员、返乡农民工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民办社工机构,并积极协调和促进教育、卫生、司法、就业、人口计生、信访、扶贫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践,在此基础上不断拓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领域和范围。
(四)完善发展民办社工机构激励保障措施。实施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建设工程。对成立初期的民办社工机构,可协调有关部门或街道、社区在服务场所、启动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降低其日常运行成本。可设立扶持民办社工机构发展的专项资金,或从当地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一定数额资金,通过差额补贴方式支持民办社工机构启动和正常运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加强与民办社工机构开展项目合作。鼓励民办社工机构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打造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品牌。建立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信息库,整合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资源。对成效显著的民办社工机构,加强宣传和表彰奖励,充分调动民办社工机构开展专业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五)加强民办社工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民办社工机构中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培养、评价、使用、流动、激励机制,落实其在职业发展、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应有待遇。加强民办社工机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职业道德教育,完善民办社工机构服务评估、行业自律、违纪处置等制度。加强民办社工机构能力建设,对民办社工机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开展督导和实训,定期组织民办社工机构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民政部门在开展社会工作者知识培训、继续教育、交流研讨等工作时,要为民办社工机构中的专业人员提供平等机会。
五、切实加强对民办社工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指导民办社工机构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要加强经常性的管理监督,将年检工作与日常监督、绩效管理、信用建设、执法查处相结合,严肃惩处违纪违法行为,年检结果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民办社工机构要按规定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检查,并按要求定期参加年检。
(二)推进行业自律。加强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建设,通过社会化运作模式,采取政社合作扶持方式,引导在行业中起骨干作用的民办社工机构参与组建行业组织。社会工作行业组织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为民办社工机构提供项目推介、信息发布、政策咨询、权益维护、能力提升、研讨交流等服务,促进民办社工机构专业伦理规范,保证服务质量,加强民办社工机构之间以及民办社工机构与政府部门和各有关方面的有效沟通。积极引导民办社工机构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树立和维护民办社工机构的整体公益形象和公信力,推动其规范、健康成长。
(三)完善评估体系。推行民办社工机构第三方监督评估体系建设,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民办社工机构服务的重要依据,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健康发展和良性竞争。民办社工机构要积极参与社会组织评估,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检查,配合第三方开展评估和审计工作,确保项目顺利推进,并在项目服务中不断提升项目运作能力和专业化服务水平。鼓励社会资金投向服务优、实力强、口碑好的民办社工机构。
(四)推行政务公开。民政部门要指导和督促民办社工机构建立完善信息公开、服务承诺和年报公告等制度,及时、真实、完整地公布服务开展、财务运作、资金使用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工作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率,吸引更多社会资金的投入。
六、切实加强对民办社工机构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和工作格局。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发展的认识,将此项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争取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视,将其纳入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建立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之间配合,形成推动民办社工机构发展的合力。要加强对民办社工机构发展的统筹协调、登记服务和信息管理,及时研究解决民办社工机构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民办社工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强对其业务的指导,社会工作行业组织要加强对民办社工机构的自律管理。
(二)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建立健全民办社工机构基层党组织,注重把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吸纳进党员队伍,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提升民办社工机构党组织和党员解决社会问题、推动社会建设的能力,确保民办社工机构正确的发展方向。
(三)广泛开展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以及社会组织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突出民办社工机构在服务群众需求、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美好安徽中的重要作用,扩大民办社工机构的社会影响,努力营造有利于民办社工机构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责任编辑:段冬蕾
文章来源:http://laws.swchina.org/policy/2014/0423/1339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