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页面

首页 > 政策法规政策条例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工作师登记注册职能转移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工作师登记注册职能转移的通知

粤民函﹝2014﹞506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

为推进和落实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经过公告、报名、材料审查及答辩、审定、公示、签约等程序,我厅社会工作师登记注册职能于2013年9月完成转移程序。为做好衔接工作,确保此项职能“转得出,接得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工作师登记注册职能转移承接方

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

二、社会工作师登记注册职能转移有效期

2013年9月-2015年9月

三、社会工作师登记注册的程序

(一)为具有广东省户籍或在广东省有工作单位并通过2011-2014年度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助理)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

1.每年进行登记工作前,由省社工师联合会向各地市民政局发通知,并向社会发布公告,说明集中办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的时间、流程、需提交资料等内容。

2.申请证书登记人员首先登陆社工登记系统,系统登陆通过之后由本人填写资料,并且上传照片。

3.在网站注册填写资料并上传照片完毕后,将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以及2寸彩色证件照1张交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或其指定的受理机构进行初审。

4.各地市民政局将初审合格的人员资料报送至省社工师联合会。

5.省社工师联合会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由省社工师联合会打印证书、盖章并且将登记证书发回各地市民政局或其指定机构,由申请人本人前往各地市民政局或其指定机构领取。

(二)为首次登记期满的社会工作者进行再登记:

1.每年进行再登记工作前,由省社工师联合会向各地市民政局发通知,并向社会发布公告,说明集中办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的时间、流程、需提交资料等内容。

2.申请证书再登记人员首先登陆社工登记系统,系统登陆通过之后由本人填写资料,并且上传照片。

3.在网站注册填写资料并上传照片完毕后,将本人登记证书原件及继续教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交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或其指定的受理机构进行初审。

4.各地市民政局将初审合格的人员资料报送至省社工师联合会。

5.省社工师联合会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由省社工师联合会在登记证书的再登记页盖章并且将登记证书发回各地市民政局或其指定机构,由申请人本人前往各地市民政局或其指定机构领取。

四、其他事项

1.省社工师联合会负责各地登记信息管理员的培训工作。

2.继续教育的学时规定按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民社〔2013〕14号)要求执行。

3.请各地按照社会工作师登记注册程序配合省社工师联合会开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如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可向省厅社会工作处反映。

广东省民政厅

2014年4月9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石卉  020-83312007  83312017(传真)

文章来源:http://laws.swchina.org/policy/2014/0417/1321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