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政策条例 《北京市救助管理事务中心购买专职社工岗参与特殊受助人员救助服务项目公告》
《北京市救助管理事务中心购买专职社工岗参与特殊受助人员救助服务项目公告》
北京市救助管理事务中心购买专职社工岗
参与特殊受助人员救助服务项目公告
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京民救助发〔2013〕443号),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专业社会工作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保障受助流浪精神病人和智障人员合法权益,北京市救助管理事务中心现拟面向全市社会工作事务所购买专职社工岗参与特殊受助人员救助服务项目。
一、申报机构条件
1、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工作事务所;
2、拥有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社会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愿意积极投身社会工作服务的专业团队,专职工作人员中具备社工学历或社工资格证书的人数不低于30%;
3、有规范的治理结构、清晰的财务制度、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良好的社会公信力。
二、服务项目内容
(一)项目类别
服务项目分为2类,分别服务于受助流浪精神病人和受助流浪智障人员。项目点共有7个,均为北京市救助管理事务中心协议委托救助特殊受助人员的医疗或福利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分别位于昌平、顺义、通州和平谷。
(二)项目内容
专职社工需常驻托管机构,根据托管机构实际工作情况,针对流浪精神病人和智障人员医疗和救助需求,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探索建立完善托管机构医疗社工服务机制,为受助人员、家属、医护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提供专业服务。
1、精神病人救助服务:参与受助人员日常入院登记、在院问询、病源追溯、家庭情况核实联系等工作。在救助过程中对病情较稳定的受助人员进行社会、心理需求评估,开展针对性的心理治疗、再社会化训练,帮助受助病人在回归社会后正确处理社会歧视问题、自身生存问题、就业问题、择偶问题等。
2、智障人员救助服务:对受助人员日常生活习惯、行为特点等方面进行详细了解并记录在案。为受助人员提供生活照顾、情绪疏导、职业训练、社会参与、社会康复和社会支持等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3、为已联系到家属的受助人员制定出院后社会康复服务计划,协助其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整合社会资源,为受助人员和家属提供社会支持。对返乡人员及家属开展跟踪回访。
4、为医务护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提供精神减压等专业服务,协调托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护送单位、受助人员和家属等多方关系,预防、减少医患矛盾和机构间冲突。
5、通过日常社工服务工作和小组讨论、经验研讨、专业知识学习等方式将社工理念逐步渗透入非专业社工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中。
(三)资金额度
根据救助量与服务内容不同,2个精神病人托管机构拟购买3个专职社工岗,5个智障人员托管机构各购买1个专职社工岗。
每个申报机构可以申报1-2个社工岗,每个社工岗每年资助8万元人民币,在申报项目获审批后,全额拨给项目承接机构。资金预算可包括人员经费、会议费、实证研究费、社会宣传费等,但必须合理合规,符合项目实施计划要求。项目资金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三、购买服务项目程序
(一)项目申报
本公告通过北京市民政局网站发布。
申报时间为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4月20日,超出此时间段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无效。请有意向的社会工作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在北京市民政局网站下载填写《购买服务项目申报表》,按要求填写项目实施方案与经费预算方案,连同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合格证明(扫描件或复印件)一并报送至北京市救助管理事务中心。
(二)项目审核
1、初审。项目申报时间截止后,北京市救助管理事务中心将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报机构资质条件、项目填报完整性、项目基本条件等,初审通过的申报项目汇总提交专家评审。
2、评审。北京市救助管理事务中心将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申报机构资质、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方案提出综合评审意见,于2014年5月确定项目承接单位并在北京市民政局网站公示。
(三)项目实施
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项目,由北京市救助管理事务中心与申报机构签订协议,正式实施。项目承接单位按照项目实施通知书和项目协议要求实施,项目实施时间一年。
(四)项目验收
北京市救助管理事务中心将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合格的,该项目宣告结束。
联系人:樊建兵,65395280,都城岑,65395291
邮 箱:jiuzhusgb@163.com
责任编辑:段冬蕾
文章来源:http://laws.swchina.org/policy/2014/0409/1290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