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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社会企业破解未富先老难题

北京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副教授 袁瑞军

目前 ,我国一方面民间资本投资渠道较少、较窄 ,热钱纷纷涌入楼市地产 ,炒地、炒房,房价居高不下;另一方面养老服务业营利性低,盈亏平衡点高,社会资本投入不足。如何破解未富先老、大国养老课题呢?建议探索社会企业模式。用发展社会企业的办法,解决诸如养老等社会问题,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其中英国做得比较领先。英国目前有7万家社会企业,近几年,新建企业中三分之一都采取了社会企业模式,这些企业对发展前景的预测较普通企业更乐观。他们的做法及对我们的启示有三:

一、政府鼓励,社会企业认证公司认证。 在英国首相办公室,有专门从事社会企业政策助理工作的人员。认证公司是个“纯”民间公司,靠业界公信力立足。标准主要有六条: 第一,具有社会和环境目标,需在机构章程中规定清楚。 第二,机构具有独立性,并进行自我治理,不是政府或其他机构的分支或项目。需要建立独立的理事会。理事会不能是公共部门,可以是慈善机构或其他志愿团体。从公共部门分化出来的组织,需提供额外材料证明其机构的独立性。 第三,至少有50%的收入来自于商业和贸易活动,这一标准是社会企业与慈善组织(主要依赖于捐赠)的重要区别。认证时需提供经过英国政府公司注册处(Companies House)、金融服务监管局(FSA)或慈善委员会(Charities Commission)审核过的年度会计账目。如果机构来自政府的收入比重较高,需证明来自政府的大部分收入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合同(contracts)获得的,而非政府直接捐赠(grants)。如果商业贸易收入正好是总收入的50%或申请者曾获得过一次性的大额捐赠(one-off grant),需要审查往年的财务情况和未来的财务计划。 第四,至少有50%的利润用于社会和环境目标,在机构章程需明确规定,在财务账目上可以查证。这一标准是社会企业与商业企业最重要的区别,社会企业允许盈利但不追求个人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如果社会企业的贸易活动本身是社会公益性质的(如扶贫、公平贸易,社区互助合作等等),那么允许将这一半及以上利润再投资到该贸易项目上;也可以将这部分利润直接捐赠给慈善组织或其他社会企业。剩下的不到50%(最高50%)的企业利润,允许企业成员或股东分红。  第五,执行“资产锁定”(Asset Lock)。企业破产或解散时的剩余资产应该用于社会和环境目的,需将资产转移给另一家社会企业或慈善组织,不能私有化,不能被收购。这一点须在机构章程中体现。  第六,社会影响力评估。需要有第三方评估结果证明该机构正在实现社会和环境目标,正在努力实现社会影响力和减少环境危害。社会企业认证公司会根据技术的发展在适当的时候提高评估的标准和要求。 对于商业活动刚开展一年以内的社会企业,申请认证时只需满足第一、二、四条标准;在获得社会企业标志认证后的18个月里,必须要达到第三条标准。如果无法达到,认证牌照将被取消。社企资格认证每年更新一次,每三年会有一次严格的全面审查。  

二、发展社会企业的好处。 认证为社会企业有以下好处:一是优先拿到政府采购订单;二是享受财税优惠政策;三是社会公信力、参与度和盈利的可能性高。发展社会企业,好处是用企业方法解决社会问题。它与传统非营利组织的区别在于,不是一味的依赖捐赠开展活动,而是生产产品或服务,开发市场,用自我造血的方式来实现组织宗旨。它以追求解决社会问题为使命,并将社会价值置于经济利益回报之上,即追求所谓的“双重底线”。社会企业为我们提供了实现有效公益和社会创新的新选择。各国社会企业发展事实证明,社会企业在激发社会投资、扩大救助人群、提高慈善效率、增强社会组织影响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社会企业在我国的探索。 “社会企业”这个概念虽然是舶来的,但实体内容并不“陌生”。宋代王安石的小额信贷,计划经济的福利工厂、街道工厂等;现有福利企业、民办高校、小微企业、高新企业、环保企业的相关政策,都有社会企业的因素;现有法人形式,如民非、合作社、事业单位等,都具有转型为社会企业的潜质。如果社会企业在我国获得法律地位,其爆发式增长是可以预期的。 发展社会企业,难点不在政府决策,而在政府监管。“放活”是相对容易的,“管住”是很难的。关键是3个50% + 一个“资产锁定”。自营收入不低于50%,利润中用于社会和环境目标的部分不低于50%,利润中用于分红的部分不高于50%。当然,这个比例是根据国情决定的。

文章来源:http://theory.swchina.org/exchange/2014/0403/1279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