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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社区居委会管理工作
近年来,关于“社区”、“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管理”已成为人们关心的热门话题,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社区在城镇工作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承担的任务日益繁重。加强社区工作管理,充分发挥社区的职能作用,成为构建和谐社区的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社区居委会管理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区就是居住在同一区域,靠一定的规范约束,大家互相联系,互相帮助的共同体,是党的工作基础和组织基础。全面推进社区建设,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基层政权和维护城市社会稳定的基础工程;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配套工程;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民心工程;是深化城市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改革工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区居民委员会就是居民委员会,它是社区内的居民为建设社区、管理社区,通过一定的形式选举产生的自治组织。其性质仍然是我国城镇中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即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所表述的“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社区居委会管理工作经过了调查研究、理论论证、实验区实践和全面推进阶段,现正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逐步向前推进。总体上讲,经过这么多年的实践,对社区居委会管理工作认识日趋统一,理论日趋成熟,经验日趋丰富,力度日趋加大,开展日趋广泛。但由于思想认识程度不同,基础工作不同,经济条件不同,也存在着不平衡的问题。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3、调解民间纠纷;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上情下答,下情上达。
二、当前社区居委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负载超重,职能超载
(1)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制度的推行以及机关单位后勤体制的改革,使得各单位将自己原来承担的政治行政职能、社会职能剥离出来,回归给政府和社会。在目前我国社区民间组织不发达的情况下,现有的比较成熟的居民委员会体系几乎成了惟一的接受主体。
(2)随着人口的老龄化、无单位归属人员以及外来人口的增多,给居民委员会增添了更多的管理、服务工作。再次,我国城市管理体制的改革,提出了管理重心下移,由此带来了原来实行条条管理的很多部门将任务下放到社区,给社区增加了许多新的管理内容。
(3)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有:社区服务站、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卫生委员会、妇女代表委员会、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市民文明学校、文明安全社区理事会、社区残疾人协会、老人体育协会、计生协会、计生人口学校、社区居委会老人协会、社区居委会老年学校等标牌。每项都有具体工作,由此可窥视社区居委会工作之繁荣、工作量之大。目前社区居委会承担的主要工作有:党建、安全(生产)、信访、人武、档案、劳动、卫生、绿化、城管、城建、工、青、妇、综治、民调、宣传、双拥、优抚、低保、老龄、残联、关协、科普、文体、社教、计生、统计、司法、信息员、经济等30多个条口工作,涉及到23个部门。此外,还有一些阶段性中心工作,如大拆违、经济普查、居民生活水平抽查、整治“四乱”等。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是现在社区居委会管理工作形象比喻。居委会一般只有6、7个人,却要面对30多个条口,承担着难以承受的责任与压力,社区居委会承受了不该承担的行政重负。
2、职能定位不清
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组织,但在实际工作中,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上下级”关系的色彩很重。在一些地方,城市基层政府对社区居委会不是给予“指导、帮助和支持”,而是把社区居委会当做街道办事处的下属机构,经常下达指令性行政任务。有的地方把社区物业管理与社区居委会混为一体,或者用物业管理机构替代社区居委会,经常引起扯皮或冲突。
职能超载,但职权又十分有限,使得居委会的角色出现了尴尬。居委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地位实际上被虚化,变成了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工作的承受层、操作层和落实层。居委会的自治功能得不到实现,导致居委会法律地位的悬空,不能体现居民的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因而也就很难赢得居民的普遍认同。
3、工作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一是职能部门工作延伸落实不到位。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对社区的认识还停留在过去对居委会的认识上,一些部门习惯于把社区当成自己的“腿”,发号施令,本属于自己本职范围该干的事,也交给社区居委会代劳。二是政府部门工作进社区纷杂无序。政府部门进社区表现出很高的积极性,但由于各部门只从自身工作需要出发,相互之间缺乏协调和沟通,造成进社区工作杂乱无序。公安要建警务室,体育要建健身室,信访要建信访接待室,卫生要建卫生服务站,劳动要建社会保障服务站等等。几乎与社区工作有关的职能部门都在找理由要在社区建机构、挂牌子、争位子、不仅没有达到部门进社区的初衷,反而给社区工作增加了负担。
4、社区工作者待遇仍需提高。目前,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与过去相比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与职工平均收入相比还有差距。近两年来,某区先后两次对社区规模进行了调整和资源整合,将原有151个社区居委会调整为60个,工作量比过去增加了几倍,而工资待遇却增幅不大,容易造成人才流失,也影响社区居委会人员结构的进一步优化。调动积极性。
三、改进社区居委会管理工作的办法
近年来,社区居委会管理工作越来越被居民认可和支持,真正发挥了党和政府与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但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工作模式走向,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社区居委会作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民主自治”应当是其第一位的职能,其次才是“协助政府办事”。解决社区居委会行政化问题,实现居委会职能回归,深化社区民主自治,应当遵循坚持以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按照“立足实际、协调发展、总体计划、分段实施”的总体工作思路,以社区民主自治为核心,以社区服务为龙头,通过理顺、归位、完善三步走,积极探索出一条“民需为本、政社分开”的社区工作模式,达到让社区居委会从行政化中解放出来,回归到社区民主自治的职能上,推进社区和谐发展的目的。
1、转变观念,树立社区居委会管理体制改革新理念
在社区居委会体制改革中,有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人员要充分认识到,深化社区居委会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社区基层民主自治是科学执政、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的必然需求,要牢固树立和强化以下意识:一是正确的社区意识,清除社区就是居委会的误区,努力改变将居委会职能无限扩大的错误做法,坚持党领导下的社区自治;二是有限政府和有限社区的意识,做到有所作为有所不为,要求各相关部门认真梳理本部门在居委会中的工作,科学合理地界定本部门与社区组织工作职能;三是以人为本的工作意识,坚持将社区居民利益和服务需求作为体制改革和社区服务的导向;四是全局意识,各相关部门从大局出发,步调一致地解决居委会行政化问题,积极推进各部门工作,资源的共进共享。
2、分清职责,进一步理顺政府和社区关系,有利于解决居委会干部负担过重的问题。
社区居委会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因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文件)提出的党委、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区居委会主办,社会力量支持,居民群众广泛参与的街道社区工作指导方针是完全正确的。针对目前城区街道社区工作中体制不顺,权责不清的问题,政府各相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在梳理进社区工作中,对本部门和街道(镇)自身应做的,决不下推到社区,坚决收回;对与居民生活关系不密切,形式主义严重、重复劳动的工作要坚决取消;对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的工作,则实行社区工作准入制。
剥离加在社区居委会身上的不合理任务。把这些剥离出来的任务交由社区行政事务受理中心承接。在过渡时期,社区行政事务受理中心无法承接的任务暂由社区工作站承接。社区工作站作为过渡性机构,在理顺街居关系上可以起到缓冲作用。当前主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剥离计生工作。计生工作本是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而不应由社区居委会承担,社区居委会只是有责任协助做好这项工作。目前实行的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的考核制度不够合理,“计生一票否决”制就是明显的一例。严格说来,计生工作的被考核对象是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况且,在社区居委会协助计生工作时,也没有真正实现“费随事转”。
二是剥离卫生工作。卫生工作本来是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等社会各界齐抓共管的一项工作。而如今,具体责任都推给了社区居委会。有鉴于此,政府应当明确卫生工作的公共性、服务性,可以出台相关的文件和规定,其中应具体规定:在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并有物业管理公司受聘的住宅小区内,小区的卫生工作主要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业主委员会协同社区居委会对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在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没有物业管理公司受聘的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综合协调驻区单位、中介组织、居民等组织或个人,共同搞好卫生工作,但责任方应以驻区单位、中介组织、居民等组织或个人为主;如果以社区居委会为主承担某一区域的卫生工作,那么,应实现“费随事转”。同时,考核卫生工作的奖惩措施也应明文规定,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明确、奖惩明确。
三是相对剥离综治工作。综治工作相当繁难,但其责任方是以公安机关为主的,社区居委会在其辖区内有义务协同公安机关做好这项工作。同样,需要社区居委会协助时,也应实现“费随事转”。目前考核社区居委会工作时实行的“综治一票否决”制是不适当的,需要对之进行改革。
3、强化社区居委会的自治功能、推进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进一步明确社区居委会的自治权。为强化社区的自治职能,区委、区政府可以制定《关于明确社区居委会自治权的意见》一类的文件,着重向社区居委会下放“三权”:
一是还给社区“自治权”。主要包括社区居委会干部选免权、社区事务决策权、日常工作管理权、财务自主权、不合理摊派的拒绝权等,这些属于社区居委会自治范畴内的权力,一律交还给社区居委会。通过明确社区居委会“自治权”,那些过去一贯由街道办事处说了算的事情,如社区干部的补选的撤换、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和筹集资金的管理使用、社区订阅报刊的品种和数量等,现在都由社区居委会依照有关规章自主决定。
二是转给社区“协管权”。主要是一些适合于社区管理的行政事务,由政府委托给社区协助进行管理,并赋予社区相应的登记、管理、建议、监督等“协管权”。如流动暂住人口管理、清理社区内违章建筑、管理社区内个体服务网点、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人员安置、企业退休职工管理等。这些政府工作转移给社区协助管理,既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强化社区自治管理力度,又密切了党和政府与群众的沟通联系,便于政府不断改进和完善各项工作。
三是赋予社区“监督权”。主要包括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社区的执法行为和工作质量;监督煤气、供水、供电等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服务单位,向社区居民所做的服务承诺的落实情况;监督物业公司履行经营合同情况;监督在职党员干部在社区的政治表现,向所在单位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区委、区政府明确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经常听取社区意见,自觉接受社区监督,逐步建立起一个权威、有效的监督反馈系统。
4、要增强社区居委会干部的整体素质,提高居委会干部的薪金报酬。
一是强化教育培训,增强其服务本领,切实发挥工作的主观能动性;作为社区居委会管理者,其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认同并遵循社区居委会管理工作的价值准则。2、从事社会福利而不是行政工作。掌握一定社区居委会管理工作专业方法。
二是严把入口关,由“行政化”选人向“社会化”选人转变,改变当前居委会干部年龄、文化、性别结构等方面存在的不合理现象;
三是疏通出口,不断完善用人制度,形成社区居委会干部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通道和机制。
四是利用激励机制,与职务和能力挂钩,提高居委会干部的薪金报酬。
总之,社区居委会管理工作要立足创新,注重创造,全面开展城市社区居委会管理建设,健全新型社区居委会管理和服务体制,把社区居委会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建设成为繁荣、文明、安全、和谐的新社区。
上海市委党校毕业论文
胡新花
200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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