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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2009年3月1日起生效)
一、基金设立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章程有关规定,捐款人可以在协会设立符合本会宗旨的由捐款人指定捐赠方向的专项基金。
第二条 凡国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皆可向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报民政部批准。
第四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创始基金最低数额为2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独家捐助并冠名的专项基金其创始基金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二、基金机构设置
第五条 专项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理事会),各基金管理委员会是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分支机构。
第六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理事会)是该基金的决策机构,由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法定代理人担任理事长,捐赠方任副理事长。设理事若干名,由双方有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 基金理事会的办事机构为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由理事会提名,中国社会工作协会聘任。在理事会领导下,秘书长具体负责该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基金的使用与监督
第八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其基金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基金部代表协会对各专项基金实施监督、协调和管理。
第十条 各专项基金的创始基金由协会基金部的专用账户统一管理。根据国家财政政策,各基金管理委员会可设立供办公使用的经费收支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秘书长使用。
第十一条 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公章统一由协会基金部保存,基金部负责各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会计工作,各管理委员会的出纳人员负责银行账务日常结算和报销及与基金部的财务往来工作。
第十二条 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一般只能使用其创始基金以外的部分,特殊情况下,经申请方可动用创始基金。
第十三条 申请使用专项基金需向基金管理委员会(理事会)提出申请,提交项目建议书,基金的预算报告等文件;基金管理委员会(理事会)批准后,秘书处监督申请方组织项目实施,并于项目完成后提交基金使用执行报告及项目决算。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由基金管委会(理事会)秘书处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年度预结算方案,报基金管理委员会(理事会)审批并送基金部备案。
第十五条 按照协会财务管理规定,各专项基金每年可以提取不超过上年基金总额的10%作为基金管理委员会(理事会)的工作经费,其中的20%在每年11月30日前上交协会,作为基金的风险储备金和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如该基金使命已完成或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时,须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报民政部批准。基金终止后由协会成立专门的清算小组对该基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由具有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开发表,剩余钱物经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批准后转做其他社会慈善项目使用,并发布公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生效,原《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2004年9月24日会长议事会通过)同时失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社会工作协会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余华龙
文章来源:http://news.swchina.org/trends/2009/0226/1235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