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政策条例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京民组发〔2014〕13号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
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管理的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市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各相关二级、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北京市民政局
2014年1月6日
北京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4年1月8日印发
关于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
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的意见》(人社部发〔2008〕84号)和《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07〕35号)以及《北京市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京人发〔2009〕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民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社会工作岗位设置的目的:
(一)促进社会工作岗位开发管理。
(二)明确社会工作人才职业地位。
(三)落实社会工作人才职级待遇。
(四)完善社会工作人才使用制度。
(五)提高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质量。
(六)增强民政人才队伍专业化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岗位,是指直接面向服务对象,开展需求评估、社会适应、关系调试、心理干预、能力建设、关怀照料等工作,为服务对象提供治疗性、预防性、发展性服务的岗位。
第四条 社会工作岗位设置的范围:
全市民政部门所属的社会福利、困难救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儿童服务、社会慈善、社区服务、残障康复、殡葬服务、优抚工作、军休服务、健康照护、老年人服务、青少年服务、婚姻家庭服务等有关领域的公益类事业单位。
第二章 社会工作岗位的职责及工作内容
第五条 社会工作岗位的基本职责是:
(一)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及价值理念,为相关领域政策的制订提供支持和依据。
(二)落实有关社会政策,使服务对象获得相应帮助。
(三)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理念和方法技巧,提供专业服务。
(四)整合资源,与各类组织和专业人士合作开展服务项目,促进专业服务水平的提高。
第六条 社会工作岗位的工作内容包括:
(一)直接服务:接案、收集资料、预估、制定计划、实施计划、评估和结案。
(二)项目工作:项目策划、项目管理、项目评估。
(三)督导工作:团队建设、督导、咨询与培训。
(四)专业研究:相关实务与理论研究。
(五)其他工作:文字处理、信息资料管理、资源整合、活动协调等。
第三章 名称、等级和晋升条件
第七条 社会工作岗位的名称及等级:
民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以社会工作岗位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一)高级社会工作师岗位的名称、等级划分待国家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具体办法出台后另行规定。
(二)社会工作师岗位,分为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社会工作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属于中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助理社会工作师岗位,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助理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属于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四)社会工作员级岗位的名称、等级划分待国家社会工作员评价具体办法出台后另行规定。
第八条 社会工作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及本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秉承社会工作价值观和职业伦理。
(三)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具备社会工作专业能力。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九条 各等级社会工作岗位的晋升条件:
(一)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社会工作师三级岗位,应持有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
(二)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须分别在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社会工作师三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社会工作师三级岗位须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
(四)助理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助理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应持有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
(五)助理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须在助理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六)助理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须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
(七)高级社会工作师岗位和社会工作员级岗位任职及晋升条件待国家出台具体办法后另行规定。
第四章 岗位设置方式与管理
第十条 社会工作岗位设置的方式:
(一)民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以社会工作岗位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各单位应根据结构比例规定,结合社会工作发展和业务需要等设定足够数量的专职社会工作岗位。
(二)社会工作岗位主要通过现有岗位转换的方式。各单位应开展社会工作培训,所有社会工作在岗人员应积极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三)鼓励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引进,在原有岗位设置无法通过现有岗位转换完成社会工作岗位人员配置的,应优先招聘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
第十一条 社会工作岗位的聘任:
(一)社会工作岗位聘任的专业技术资格、学历、资历、外语水平、计算机水平等条件按照国家和本市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未进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的人员不能聘任。
(三)社会工作岗位聘任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考核择优、竞争上岗的办法进行聘任。
第十二条 社会工作岗位的管理:
(一)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的设置工作由市民政局组织人事处(社会工作人才登记教育管理处)统筹管理。各单位每年将社会工作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等情况报市民政局组织人事处(社会工作人才登记教育管理处)备案。
(二)区县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和聘用实行年度报备制度。区县民政局每年将本区县社会工作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等情况报市民政局组织人事处(社会工作人才登记教育管理处)备案。
(三)进一步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能力提升工作,具有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需按照《北京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助理社会工作师在每一个登记有效期内接受社会工作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小时,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在每一个登记有效期内接受社会工作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90小时。各单位应对参加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人员给予时间和经费等方面的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姜妍
文章来源:http://laws.swchina.org/policy/2014/0324/1234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