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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滨湖区社区专职工作者考核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全面提升社区专职工作者的专业能力、工作绩效和服务质量,根据《滨湖区专业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以及《滨湖区社区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锡滨政发〔2013〕18号),受滨湖区民政局委托,结合当前社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滨湖区专业社会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区专业社工协会)注册的社区专职工作者(以下简称专职社工)。
考核组织和方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区专业社工协会具体实施,各街道(镇)社区工作者服务中心做好相应配合工作。
第四条 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专业性与科学性、效用性与可比性相结合,确保考核方法科学可行、考核结果客观真实。
第五条 考核时间以年为周期,从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对专职社工进行全年考核。
第六条 区专业社工协会按照“一人一档”原则,将每位接受考核的专职社工考核表分类保存。
第七条 专职社工对考核有异议的,可在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区专业社工协会提出书面申辩意见。区专业社工协会在收到书面申辩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该答复作为最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申辩意见的,视为认同该考核结果。
第八条 专职社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区专业社工协会申请暂停考核:
(一)年度内在市外工作连续超过三个月的;
(二)年度内因疾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工作的;
(三)生育休产假的;
(四)区专业社工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况的专职社工经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证明,区专业社工协会审核并予以确认后,可在当年度考核中免于评为不合格。
考核内容和奖惩机制
第九条 对专职社工的考核既包括过程指标,也包括结果指标,具体从专业社工的个人成长、活动投入和信息报送等三个方面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分标准详见8版)。
第十条 考核采用计分制,由基本项和加分项组成。主要对专职社工的个人成长、活动投入和信息报送等三方面进行考核评分,基本项总分为60分,分值比例分别为30%、30%、40%(可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90分(含90)以上为优秀、70(含70)—89分为良好、60(含60)—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每年年底,区专业社工协会将通过无锡民政综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滨湖区社区服务网、《新滨湖·滨湖社区》等,发布年度考核排名前十名和后三十名的社工名单;向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专职社工颁发优秀等级证书,并给予一定奖励。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专职社工,区专业社工协会将通报所在街道(镇)和社区,并建议相关部门在发放下一年度职资补贴时酌情考虑。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滨湖区专业社会工作者协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段冬蕾
文章来源:http://laws.swchina.org/policy/2014/0320/1222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