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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建议案
原题:关于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建立新型政社关系的建议案
提案人: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所长王名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作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社会改革、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突破口,近年来受到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高度关注。在中央层面,国务院办公厅出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意见》,这是中央政府首次颁布针对购买服务的专项政策性文件;在地方层面,许多地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力度不断加大,领域不断拓展。购买服务逐步被纳入到深化政府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社会活力、增大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的总体战略之中。
政府购买服务将市场机制引入到公共服务领域,既改变了公共服务的供给模式,也使得政府与社会关系逐渐发生变化。它打破了政府对公共服务的垄断,逐步开放一部分公共领域让社会力量参与进来。其主要贡献在于:一是,能有效发挥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贴近需求、服务为先、灵活便捷等优势,改变公共服务的内容、方式和绩效;二是,能有效改善政府直接提供公共服务带来的高投入、高成本、高垄断和高风险,通过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三是,能增大社会资本,增进合作共治,增大公共价值,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作为治理主体的作用。
但是,在政府积极推动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同时,由于旧的理念、体制、机制的束缚,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随着购买服务在全国范围内的迅速开展,这些问题有迅速放大和扩张的趋势。在各级政府推动购买服务的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稳定性差,购买服务尚未纳入法律法规,地方性的规定也各行其是,缺乏统一规范的制度保障;二是随意性强,购买服务缺乏总体规划和相应的程序规则,公开竞争未成为一般原则,信息不公开、标准不清、责任模糊,购买成本难以控制,评价和监督机制也不完善;三是工具性强,许多地方重项目不重组织、重形式不重内容、重结果不重过程、重当下不重未来,使得购买服务往往停留在应用的工具层面,难以提升到战略高度。
鉴于上述,为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机制,建立新型政社关系,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通过购买服务发展社会组织,培育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的参与主体。
从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现代化的角度把握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战略高度。通过购买服务培育和发展作为公共服务供给者和社会治理主体的社会组织,努力形成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的体制机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和参与社会治理方面的积极作用。
社会组织作为非营利社会服务的提供者是政府购买服务的重点对象,也是参与各种形式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当前各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迅速展开,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在总体上尚处在起步阶段,能够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数量不多,水平不高,专业能力不强,需要政府在购买服务时“扶一把”、“推一下”、“帮一阵”,甚至“送一程”,在向社会组织提出明确要求的同时,进行必要的指导、支持、培育和发展,让社会组织能够通过参与购买服务逐步发展壮大起来,真正成长为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的参与主体。为此要求:一要努力把提供公共服务和发展社会组织作为同等重要的战略目标,培育和发展积极的社会力量;二要在购买服务全过程中实现社会组织的有效参与,包括购买服务的政策制定、服务提供、社会监督等各个方面;三要在购买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培育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
(二)深化政府改革和社会改革,加快政社分开,厘清政府和社会的边界。
深化政府改革和社会改革,加快政社分开,厘清政府和社会的边界,是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必要前提。只有加快政府改革的步伐,积极推进和落实政府转移职能,加大向社会放权的力度、深度和广度,才能使购买服务常态化、普遍化和可持续地贯彻下去;而如果没有社会改革的跟进,政社不分,社会组织发展不起来,购买服务也就无从落实。要推进社会改革,必须加快改革现行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以事业单位为中心的社会服务体制和以人民团体为中心的社会治理体制,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及其参与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提供空间与平等竞争的环境。
(三)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重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关系。
政府购买服务是在政社分开基础上重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合作关系的重要机制。首先,政府购买服务以契约精神为基础,要求政府尊重社会组织的意思自治,在对待社会组织与其他公共服务提供者如事业单位上做到一视同仁,从而推动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平等关系的建立;其次,政府购买服务要建立健全公开透明规范的服务购买流程,制定可操作性的规划、项目、标准和目录,并实行严格的过程与结果评估和监管,从而推动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基于法治的合同关系的建立;第三,政府购买服务必然在政社之间形成一种张力,政府要对购买服务提出明确要求,对参与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进行竞争性的严格甄别,对购买服务的过程和结果进行严格监管、评估和问责,社会组织则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参与竞争,并努力提高公共服务的绩效,从而推动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理性、科学的博弈关系的建立;最后,随着政府购买服务的推进,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彼此信任,相互交流,充分表达各自的观点或服务需求,进而相互作用和影响,开展深度合作,达成共识并采取基于共识的集体行动,建立新型政社合作伙伴关系。
(四)建立购买服务监督、评估机制,提高公共资金使用效率和透明度。
制定服务购买预算,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服务需求信息和资金预算信息,鼓励市场竞争,向社会公开招标,严格考核竞标机构的专业资质和综合服务能力,择优选择中标机构签订合同;提高监控技术,建立严格专业多元的监督机制,发展独立专业多元的外部监督机制,发展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机构,如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发挥媒体监督、公众监督和专家监督的作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服务项目实施的动态管理与动态监督机制,及时发现问题、追究责任、采取补救措施降低风险;建立严格专业多元的绩效评估机制,创建开放性的评估系统,健全绩效评估多元主体参与机制;加强信息公开,建构一个程序透明、过程开放、公众广泛参与的公共服务平台。
责任编辑:姜妍
文章来源:http://trade.swchina.org/team/2014/0304/11318.shtml